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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奎香乡人口与计划生育暂行管理规定 | |||||
| 作者: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雨龙之声 YULONGZHISHENG 2007年2月12日 星期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 |||||
| 为了促进我乡人口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出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云发[2001]9号)、《中共昭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定》,经过我乡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探索,针对存在的客观历史遗留问题,乡党委政府提出的“分类指导,服务到位,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执法严格”的工作指导思想,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凡居住在我乡辖区内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条 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为合法婚姻;提倡晚婚晚育,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在二十四周岁以上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条 合法夫妻和事实夫妻未生育一孩前(包括已怀孕妇女)必须每年参加不低于3次测环查孕,缺一次罚款2 00元,外出者必须每季度寄回当地测查证明单。 第四条 我乡乡村干部、职工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生及计划外生育,必须按时参加医学监护活动。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需要安排生育一孩的,夫妇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办理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未办理生育证的视为违法生育,按规定征收1000元以上罚款并强行落实放环手术;一孩夫妇女方每年必须自觉参加不低于3次的医学监护,缺一次罚款200元,全年未参加二次医学监护的一律结扎。 第六条 已计划内生育一孩年满四周年后要求安排生育二孩的夫妇,由夫妇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后女方必须在3个月内自觉施行放环手术,按时参加一年4次的医学监护,不按时参加医学监护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不参加医学监护的一律施行结扎手术;间隔不满四周年或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视为违法生育,必须施行结扎手术,并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元—4000元。 第七条 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必须自觉终止妊娠,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后可到乡计生服务所登记,由乡服务所出具证明到卫生院采取补救措施方可报销手术费。否则,一经发现由乡村干部强制执行终止妊娠,计划外怀孕夫妇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 持有我乡辖区以外的节(绝)育手术证明的夫妇,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鉴定方可认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手术证明单,一律结扎。同时将报告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公文罪”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我乡辖区内的早婚无孩夫妇实行“零放环”制度,女方在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前必须施行放环手术,同时给予500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我乡辖区内自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收据从1999年前必须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2000年至2003年《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和2004年起使用《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方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一孩的夫妇,提倡鼓励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奖、优、免、补’’的相关政策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二孩的,按照有关管理措施办理。 第十四条 对阻碍、干扰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人员,将由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第十五条 凡居住在我乡辖区内的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彝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此规定从 第十七条 本实施规定由奎香苗族彝族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奎香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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