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炳辉

[组图]我军的奖章、勋章和纪念章         ★★★★★ 【字体:
我军的奖章、勋章和纪念章
作者:徐平文    文章来源:军事史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6


   颁发奖章、勋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3年7月9日,为适应红军正规化作战,奖励在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军纪念日,颁发红星奖章。红星奖章按其功绩大小,分为一、二、三等。按照规定,一等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发给"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发给"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时颁发过两次,后来因红军长征,形势发生了变化,红星奖章没再继续颁发。朱德、周恩来、彭德怀等荣获一等红星奖章;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肖克、何长工、罗炳辉等34人获二等红星奖章;王震、杨得志、程子华、杨勇、苏振华、李天佑、钟赤兵等53人获三等红星奖章(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此之前,中央苏区还颁发过"红旗章",这是土地革命时期标志最高荣誉的一种奖章,由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发。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授予方志敏红旗章。1932年12月4日,在纪念宁都暴动时颁发过红旗章。由于红旗章是由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而且也不仅仅授予军队人员,因此,严格地讲,不应算军队的奖章)。
   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红四方面军三十军"战士奖章",红四军第三纵队奖章,红军等十七师"英勇的模范奖章"等。此外,土地革命时期,红军还颁发过多种纪念章,以纪念某一重大战役、事件。1928年颁发的"北伐成功退伍纪念章"是我军建军后颁发的第一枚纪念章。其它如"东江暴动纪念章"、"闽浙赣边区坚持斗争纪念章"、"红军十周年纪念章"等。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战区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和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开展了以战斗、生产和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评选英雄模范活动。中共七大准备委员会制定的《抗战三周年八路军、新四军奖励条例(草案)》规定,为抗日有功人员颁发一、二、三等奖章。各部队颁发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铁军前卫奖章",冀中军区"五一奖章",冀晋军区"星旗勋章"和"红旗奖章",留守兵团奖章,抗大七分校"劳动英雄奖章"等等。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各部队颁发过多种纪念章,如八路军"荣誉战士纪念章",山西新军"决死队四周年纪念章","抗大三周年纪念章","抗大五周年纪念章"等。抗日战争结束时,我军许多部队都颁发了纪念章,如冀鲁豫八分区"抗战八年纪念章",辽东军区"抗战胜利纪念章"等。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广泛开展了立功运动,涌现出成千上万的英雄模范。
   由于这一时期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为表彰奖励英雄模范,我军各部队颁发了较抗日战争时期更多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大功奖章"、"特功奖章",察哈尔军区"红星英雄奖章",东北民主联军(后东北人民解放军)"英雄奖章"、"模范奖章"、"勇敢奖章"、"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炮兵英雄奖章",华东野战军"人民英雄奖章",华东人民解放军"一等功奖章",冀鲁豫军区"人民功臣奖章",太行军区"杀敌英雄奖章",第十四军"模范党员奖章","临汾旅功臣奖章",第十六军"渡江战斗英雄奖章"、"渡江水上英雄奖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奖章",第十八军"人民功臣奖章"等等。
   解放战争时期,许多军区和野战军为纪念战役胜利和作战区域解放,都曾颁发过纪念章。如1948年第四野战军暨东北军区"解放东北纪念章",1949年华东军区"淮海战役胜利纪念章"、"渡江胜利纪念章",第六十军"解放太原纪念章",西南军区"解放西南胜利纪念章",1950年华北军区"华北解放纪念章",湘西军区"湘西剿匪胜利纪念章",西北军政委员会"解放西北纪念章",中南军区暨第四野战军"解放海南岛纪念章",中南军政委员会"解放华中南纪念章"等。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我军颁发和制作奖章、纪念章没有统一的规定。颁发奖章一般为师以上部队,但最低也有团一级部队,如华东野战军三纵七师二十一团"英雄模范大会奖章"。奖章的材质也不一样,红军时期,虽然条件艰苦,但是仍重视奖章的质量,如一、二、三等"红星奖章"分别为金、银、铜质,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赣东北省革命军事委员会"努力奖章"、公略县军事部"领导一排的先锋牌奖章"等均为银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奖章多为银质和铜质。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军的物质条件大大改善,奖章的材质和形制也较以前讲究。特别是解放了许多大中工业城市的东北解放军奖章种类和质量,在全军居领先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统一。建国初期,各部队颁发了多种奖章,如西南军区的"英模奖章"、第十六军的"执行政策模范奖章"、川南军区的"英雄奖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抗美援朝战斗英雄奖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的"劳模奖章"等。1952年1月21日,为加强对立功创模运动的领导,统一全军的奖励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确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和评选为英雄模范的人员。1963年9月2日,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了授予立功奖章或英雄(模范)奖章的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评功、奖励办法。1975年11月起,中央军委历次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奖励项目、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办法,都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分别对战时和平时授予奖章作了统一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分为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两类,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英雄模范奖章分一级、二级两种;立功奖章分一、二、三等功奖章三种。奖章颁发的范围和办法是:凡中央军委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其奖章由中央军委委托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授予;由军区、军种、兵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其奖章由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或军区、军种、兵种首长委托下一级首长授予;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分别颁发一、二、三等功奖章,其奖章由批准单位的部队首长或委托下一级部队的首长授予,获得英雄模范奖章或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奖章一律佩戴于军上衣左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除了英模奖章和立功奖章,各军区、军兵种还颁过许多兼有奖章和纪念章性质的证章,如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的"五好战士奖(证)章"、"五好干部奖(证)章"。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的"神枪手奖(证)章"、"神炮手奖(证)章"、"技术能手奖(证)章"、"红旗车驾驶员奖章"、"军事训练尖子奖章"、"装甲兵驾驶技师证章"、"装甲兵一级射手证章"、"飞行员证章"、"献身国防科技事业荣誉证章"、"优秀团员奖章"等。90年代以后的"优秀士兵证(奖)章"、"光荣退伍奖章"等,数量和影响之大,在我军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986年,南京军区在新时期群众性练兵运动中颁发的"小老虎证章",是我军唯一嵌有钻石的奖章。2003年11月7日,为纪念我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成功,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授予杨利伟"航天英雄"称号,并向他颁发"航天功勋奖章"。
   建国后,我军曾两次大规模地为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功臣颁发勋章。
   第一次是1955年。这一年,人民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史称"三大制度"),同时,还有一件令世人瞩目的大事,这就是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早在解放战争结束后不久,颁发勋章和实行军衔制就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时,设置了掌管军衔和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军衔奖励处。中央军委曾计划于1953年7月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授衔与授勋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授衔、授勋条例及实施规程,进行军衔鉴定,制定编制军衔,规定授衔、授勋审批权限,研究制定军衔标志、军服样式和勋章奖章图案,等等。    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
   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这两项工作都由总干部部具体组织实施。    1955年2月12日,一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同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确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卜,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人本营;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是: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上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二方面军和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上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解放军个满两年的原国民党军队有功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军以上起义的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师起义的授予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团起义的授予三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排到整营起义的授予解放奖章。
   我国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运动、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苏联、朝鲜等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的。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立卜了不朽的功勋。为了表彰战斗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我军各部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也曾颁发过奖章和纪念章以示奖励。但是过去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范围也有很大局限。这次根据宪法规定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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